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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
(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)

企业管治        English       

中 国 电 力 一 直 致 力 于 提 升 企 业 管 治 的 水 准 , 并 视 企 业 管 治 为 价 值 创 造 的 一 部 分 , 以 反 映 董 事 局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对 恪 守 企 业 管 治 标 准 的 承 诺 , 彼 等 同 时 乐 意 保 持 其 透 明 度 及 问 责 制 , 为 本 公 司 整 体 股 东 创 造 最 大 价 值 。

企 业 管 治 报 告

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度 , 本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《 企 业 管 治 常 规 守 则 》 ( 「 守 则 」 ) 的 守 则 条 文 ( 除 了 偏 离 守 则 条 文 第 A.2.1 条 及 A.4.2 条 外 ) 。 本 公 司 本 年 度 的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如 下 :

A. 董 事

A.1 董 事 局

董 事 局 于 年 内 举 行 五 次 会 议 , 并 在 需 要 时 召 开 会 议 , 以 讨 论 重 大 交 易 , 包 括 重 大 收 购 及 出 售 以 及 关 连 交 易 ( 如 有 ) 。 倘 任 何 一 名 董 事 拟 将 商 讨 事 宜 列 入 董 事 局 会 议 议 程 , 彼 等 可 向 主 席 或 公 司 秘 书 发 出 通 知 。 在 各 董 事 局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, 本 公 司 会 向 各 董 事 发 出 充 分 的 会 议 通 知 , 以 促 使 董 事 出 席 。 为 确 保 董 事 对 将 于 会 议 上 商 讨 的 事 宜 有 充 分 了 解 , 本 公 司 会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向 董 事 提 供 完 整 可 靠 的 书 面 报 告 , 而 管 理 层 会 在 任 何 时 候 回 答 董 事 的 提 问 。 倘 需 要 , 董 事 可 另 行 寻 求 独 立 专 业 意 见 以 履 行 其 对 本 公 司 的 职 责 ,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。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书 负 责 保 管 会 议 记 录 , 而 董 事 局 及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于 任 何 时 候 检 阅 董 事 局 及 委 员 会 的 文 件 及 会 议 记 录 。 公 司 秘 书 须 向 董 事 局 负 责 , 并 须 确 保 本 公 司 遵 守 有 关 程 序 及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及 法 规 , 而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请 公 司 秘 书 提 供 意 见 及 服 务 。

本 公 司 已 就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可 能 会 面 对 因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诉 讼 为 彼 等 购 买 合 适 的 责 任 保 险 。

A.2 董 事 局 主 席 与 首 席 执 行 官

守 则 条 文 A.2.1 条 规 定 主 席 与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角 色 应 有 区 分 , 并 不 应 由 一 人 同 时 兼 任 。 李 小 琳 女 士 目 前 兼 任 董 事 局 主 席 及 首 席 执 行 官 两 个 职 务 。 董 事 局 认 为 李 小 琳 女 士 之 前 一 直 担 任 本 公 司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, 在 资 本 市 场 及 业 内 累 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, 由 李 小 琳 女 士 继 续 担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更 能 有 效 的 发 展 本 公 司 长 远 业 务 策 略 以 及 执 行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计 划 。 为 取 得 权 力 的 平 衡 , 本 公 司 同 时 成 立 一 个 执 行 委 员 会 , 执 行 委 员 会 由 所 有 执 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组 成 并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, 为 有 关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业 务 之 事 宜 作 出 决 定 。

主 席 李 小 琳 女 士 为 董 事 局 之 领 导 人 。 彼 负 责 确 保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适 时 获 得 足 够 及 完 整 可 信 的 资 料 并 恰 当 地 向 所 有 董 事 解 释 在 董 事 局 会 议 所 讨 论 的 议 题 。 彼 亦 确 保 董 事 局 有 效 地 运 作 及 履 行 责 任 ;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管 治 常 规 和 程 序 以 及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与 股 东 有 效 地 沟 通 , 而 股 东 的 意 见 可 传 达 到 整 个 董 事 局 。

A.3 董 事 局 构 成

董 事 局 由 董 事 局 主 席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( 李 小 琳 女 士 ) 、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裁 ( 谷 大 可 先 生 ) 、 两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( 关 绮 鸿 先 生 及 顾 正 兴 先 生 ) 及 三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( 邝 志 强 先 生 、 李 方 先 生 及 徐 耀 华 先 生 ) 所 组 成 。 董 事 之 个 人 资 料 已 详 载 于 本 年 报 中 的 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资 料 」 一 节 中 。

董 事 局 成 员 具 有 各 种 适 当 及 相 关 于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经 验 、 能 力 及 技 能 。 董 事 局 中 有 电 力 技 术 与 电 力 管 理 方 面 的 专 家 、 财 务 与 法 律 方 面 的 专 家 及 资 深 学 者 , 彼 等 不 仅 阅 历 丰 富 , 且 理 念 先 进 。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占 董 事 局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, 可 使 董 事 局 有 效 的 做 出 独 立 判 断 , 非 执 行 董 事 ( 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) 占 董 事 局 成 员 的 大 多 数 , 且 各 有 专 长 , 故 能 以 客 观 且 专 业 的 方 式 做 出 相 应 判 断 , 有 助 管 理 层 确 定 本 公 司 发 展 策 略 , 并 确 保 董 事 局 以 严 格 准 则 制 定 财 务 及 其 他 强 制 性 报 告 , 维 持 合 适 体 制 以 保 障 股 东 及 本 公 司 之 利 益 。 董 事 局 已 获 取 各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就 其 独 立 性 而 呈 交 之 年 度 书 面 确 认 , 并 确 信 截 至 本 年 报 之 日 期 为 止 ,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之 规 定 彼 等 为 独 立 于 本 公 司 的 人 士 。

A.4 委 任 、 重 选 和 罢 免

遵 照 本 公 司 之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, 董 事 人 数 三 分 之 一 ( 包 括 固 定 任 期 为 三 年 的 非 执 行 董 事 , 但 兼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执 行 董 事 除 外 ) 须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后 召 开 的 所 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轮 值 退 任 再 获 股 东 重 选 方 可 连 任 。 此 外 , 任 何 董 事 局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须 于 紧 接 其 委 任 后 召 开 之 股 东 上 大 会 上 获 股 东 重 新 委 任 。

守 则 条 文 A.4.2 条 亦 规 定 每 名 董 事 ( 包 括 有 指 定 任 期 的 董 事 ) 应 轮 值 退 任 , 至 少 每 三 年 一 次 。 然 而 , 根 据 本 公 司 之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, 兼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执 行 董 事 不 需 轮 值 退 任 。

本 公 司 认 为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职 位 对 本 公 司 的 营 运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, 本 公 司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首 席 执 行 官 不 需 轮 值 退 任 , 反 映 此 职 位 的 重 要 性 , 以 确 保 对 本 公 司 的 营 运 影 响 减 至 最 低 。

A.5 董 事 责 任

每 名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在 接 受 委 任 后 立 刻 获 得 全 面 、 正 式 兼 特 为 其 而 设 的 就 任 须 知 , 以 确 保 他 们 对 本 公 司 的 运 作 及 业 务 均 有 适 当 的 理 解 , 并 完 全 瞭 解 其 在 法 规 及 普 通 法 、 《 上 市 规 则 》 、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及 其 他 监 管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管 治 政 策 下 的 职 责 。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书 亦 会 不 断 更 新 董 事 有 关 其 责 任 及 相 关 规 则 。 所 有 董 事 亦 需 要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其 于 公 众 公 司 或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公 职 的 职 务 。

本 公 司 已 采 纳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行 为 守 则 ( 「 行 为 守 则 」 ) , 其 条 款 不 低 于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所 载 《 上 市 发 行 人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》 。 经 向 所 有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询 后 , 所 有 董 事 均 确 认 , 彼 等 已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度 期 间 遵 守 行 为 守 则 。

A.6 资 料 提 供 及 使 用

董 事 局 及 委 员 会 的 全 部 会 议 文 件 至 少 会 在 计 划 举 行 董 事 局 会 议 或 委 员 会 会 议 日 期 的 三 天 前 送 予 所 有 董 事 。

管 理 层 向 董 事 局 及 其 委 员 会 提 供 充 足 资 料 及 解 释 , 以 让 彼 等 能 对 呈 交 予 董 事 局 及 其 委 员 会 审 批 的 财 务 及 其 他 资 料 作 详 尽 评 估 。 管 理 层 于 适 当 时 候 亦 会 被 邀 请 参 加 董 事 局 或 委 员 会 会 议 。

所 有 董 事 亦 有 权 索 取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适 时 资 讯 , 并 且 于 需 要 时 可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, 而 彼 等 可 个 别 及 独 立 向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出 提 问 。

B.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

本 公 司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设 立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, 主 要 负 责 评 价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表 现 , 并 厘 定 全 体 执 行 董 事 之 特 定 薪 酬 组 合 , 包 括 实 物 利 益 、 退 休 金 、 福 利 , 以 及 离 职 或 入 职 补 偿 , 就 非 执 行 董 事 薪 酬 提 出 建 议 , 并 根 据 学 历 、 工 作 经 验 等 准 则 作 出 建 议 以 委 任 及 撤 换 董 事 局 成 员 。 董 事 薪 酬 经 股 东 批 准 并 由 董 事 局 参 考 彼 等 的 经 验 、 工 作 表 现 、 职 务 和 市 况 而 厘 定 。

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共 有 三 名 成 员 , 即 李 方 先 生 、 邝 志 强 先 生 及 徐 耀 华 先 生 , 全 部 均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。 李 方 先 生 为 该 委 员 会 主 席 。

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举 行 一 次 会 议 ( 平 均 出 席 率 为 100% ) , 就 董 事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薪 酬 等 事 宜 作 出 检 讨 及 建 议 , 并 对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整 体 薪 酬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及 建 议 。

C. 问 责 及 核 数

C.1 财 务 汇 报

董 事 对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营 运 为 基 准 所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承 担 责 任 , 并 于 有 需 要 时 为 财 务 报 表 作 出 合 理 的 假 设 和 保 留 意 见 。 本 公 司 之 财 务 报 表 乃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、 公 司 条 例 及 香 港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及 守 则 之 规 定 而 编 制 , 并 贯 彻 采 用 合 适 之 会 计 政 策 及 作 出 审 慎 及 合 理 之 判 断 和 估 计 。 董 事 于 年 报 、 中 期 报 告 、 股 价 敏 感 资 料 公 告 及 上 市 规 则 和 法 规 要 求 的 其 他 披 露 内 , 致 力 确 保 就 本 公 司 之 状 况 和 前 景 作 出 持 平 、 清 晰 及 容 易 理 解 之 评 估 。

C.2 内 部 监 控

董 事 局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, 强 化 内 部 监 察 体 系 。 于 组 织 构 架 方 面 , 除 设 有 审 核 委 员 会 以 外 , 本 公 司 亦 设 有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。 本 公 司 内 部 监 控 框 架 构 建 的 原 则 是 : 按 照 香 港 联 交 所 的 要 求 加 强 内 部 的 监 督 与 控 制 , 不 断 完 善 本 公 司 企 业 管 治 结 构 , 营 造 企 业 诚 信 的 文 化 ; 建 立 有 效 的 管 控 体 系 ; 通 过 审 计 、 风 险 评 估 和 内 控 评 价 , 不 断 评 价 内 部 监 控 体 系 的 适 应 性 和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, 检 讨 已 识 别 的 风 险 敞 口 , 确 保 控 制 体 系 有 效 运 转 。

本 公 司 设 有 内 控 部 , 对 本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至 关 重 要 , 积 极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监 控 环 境 。 内 控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管 理 层 提 供 了 内 控 评 价 监 督 报 告 , 亦 定 期 向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董 事 局 汇 报 本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。 为 董 事 局 检 讨 和 审 核 本 公 司 内 部 监 控 程 序 , 规 避 本 公 司 的 风 险 ,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体 系 提 供 了 合 理 保 证 。

本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完 备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, 该 体 系 包 括 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基 本 框 架 」 、 「 管 理 权 限 手 册 」 、 「 员 工 纪 律 守 则 」 、 「 利 益 冲 突 守 则 」 、 「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业 务 标 准 」 、 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标 准 」 和 「 内 部 审 计 实 施 规 范 」 七 个 部 分 , 内 容 汇 集 在 本 公 司 的 《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》 中 , 本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充 分 吸 收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( 反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委 员 会 的 发 起 人 组 织 委 员 会 )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要 求 内 容 和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指 南 , 同 时 借 鉴 优 秀 管 理 公 司 的 经 验 , 兼 顾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和 业 务 特 点 , 制 定 了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框 架 , 据 以 评 价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的 有 效 性 和 适 用 性 , 确 保 本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、 财 务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循 性 提 供 了 合 理 保 证 。

董 事 已 检 讨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的 有 效 性 , 包 括 财 务 状 况 、 运 营 、 监 管 合 规 性 及 风 险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。 董 事 认 为 该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运 作 有 效 , 有 效 地 控 制 了 可 能 影 响 本 公 司 目 标 达 成 的 各 种 风 险 。

二 零 一 一 年 , 本 公 司 内 控 部 对 原 有 《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》 进 行 修 订 , 在 原 版 的 基 础 上 , 增 加 了 10 项 业 务 , 以 覆 盖 本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, 保 障 重 心 可 控 在 控 , 规 避 各 种 环 境 影 响 的 「 大 体 系 、 高 标 准 、 全 流 程 、 严 授 权 、 重 监 督 、 强 考 核 」 的 管 控 体 系 。 修 订 后 的 《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》 将 作 为 将 来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工 作 的 依 据 。 由 于 新 版 《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》 尚 未 修 订 完 成 , 二 零 一 一 年 , 内 控 部 仍 依 据 原 有 《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》 组 织 开 展 了 内 部 控 制 的 评 价 工 作 , 并 对 二 零 一 零 年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了 检 查 , 通 过 分 析 有 关 业 务 流 程 的 内 部 控 制 点 , 真 实 地 反 映 各 个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现 状 水 准 , 找 出 内 部 控 制 的 缺 陷 及 薄 弱 环 节 , 并 将 评 价 结 果 纳 入 各 附 属 公 司 的 绩 效 考 评 中 , 以 达 到 防 范 经 营 管 理 中 潜 在 风 险 , 提 升 企 业 管 治 标 准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目 的 。

本 公 司 已 加 大 内 部 审 计 力 度 , 本 年 度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重 点 开 展 本 公 司 领 导 任 职 期 间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、 燃 料 管 理 、 资 金 管 理 与 财 务 控 制 等 审 计 工 作 。 加 强 了 有 效 的 内 部 审 计 功 能 , 内 部 审 计 对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运 作 的 足 够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了 独 立 、 客 观 的 监 督 和 评 价 。

C.3 审 核 委 员 会

本 公 司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设 立 审 核 委 员 会 , 并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及 守 则 条 文 厘 定 其 书 面 职 权 范 围 。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载 列 了 审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, ( 其 中 ) 包 括 ( 1 ) 与 内 部 审 计 师 沟 通 并 确 定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计 划 ; 至 少 每 半 年 与 内 部 审 计 师 讨 论 内 部 审 计 程 序 ; 检 讨 及 监 察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, 内 部 审 计 职 能 及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的 效 果 。 ( 2 ) 就 外 聘 核 数 师 的 委 任 、 续 聘 及 罢 免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建 议 ; 按 照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的 相 关 标 准 审 议 及 监 督 外 聘 核 数 师 的 独 立 性 、 客 观 性 及 审 核 程 序 的 有 效 性 ; 拟 定 与 实 施 外 聘 核 数 师 提 供 非 核 数 服 务 的 聘 用 政 策 。 ( 3 ) 审 议 本 公 司 财 务 资 料 。 ( 4 ) 监 管 财 务 申 报 制 度 与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, 包 括 本 公 司 会 计 及 财 务 汇 报 职 能 方 面 的 资 源 、 员 工 资 历 及 经 验 是 否 足 够 , 以 及 员 工 所 接 受 的 培 训 课 程 及 有 关 预 算 是 否 充 足 。 ( 5 ) 董 事 局 授 权 审 核 委 员 会 按 其 职 权 范 围 进 行 任 何 调 查 , 委 员 会 有 权 向 任 何 雇 员 索 取 任 何 所 需 资 料 , 而 所 有 雇 员 亦 获 指 示 与 委 员 会 合 作 , 以 满 足 其 任 何 要 求 。

审 核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, 即 邝 志 强 先 生 、 李 方 先 生 及 徐 耀 华 先 生 , 全 部 均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。 邝 志 强 先 生 为 审 核 委 员 会 主 席 。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独 立 性 , 全 体 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均 已 具 备 上 市 规 则 所 指 的 适 当 专 业 资 格 , 会 计 或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。

审 核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( 平 均 出 席 率 为 100% ) , 委 员 会 与 高 级 管 理 层 、 本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师 及 独 立 核 数 师 一 起 检 讨 内 部 及 独 立 审 计 的 结 果 , 并 讨 论 核 数 、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以 及 财 务 汇 报 等 有 关 事 宜 。

D. 董 事 会 权 力 的 转 授

D.1 管 理 功 能

董 事 局 为 本 公 司 的 最 高 决 策 管 理 机 关 。 董 事 局 以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最 佳 利 益 为 原 则 , 审 议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策 略 、 政 策 、 业 务 计 画 、 财 务 预 算 、 重 大 投 资 以 及 合 并 收 购 等 重 大 事 项 。 另 外 , 董 事 确 认 董 事 局 的 主 要 职 能 亦 包 括 企 业 管 治 、 监 督 及 控 制 本 公 司 营 运 及 财 务 状 况 、 审 批 本 公 司 的 业 绩 公 告 、 其 他 根 据 适 用 法 例 及 监 管 规 则 需 要 披 露 的 其 他 事 项 、 完 善 企 业 管 治 架 构 , 以 及 促 进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沟 通 。

D.2 执 行 委 员 会

本 公 司 董 事 局 辖 下 目 前 设 有 三 个 委 员 会 , 即 执 行 委 员 会 、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, 分 别 对 本 公 司 的 各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自 我 监 管 和 控 制 。 有 关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之 详 情 已 载 于 上 述 的 C.3 及 B 一 节 中 。

本 公 司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设 立 执 行 委 员 会 , 其 作 为 董 事 局 所 属 专 门 委 员 会 ,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董 事 局 领 导 下 按 照 经 董 事 局 审 议 批 准 的 《 执 行 委 员 会 工 作 指 引 》 开 展 工 作 并 向 董 事 局 汇 报 。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董 事 局 ,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席 担 任 , 委 员 会 成 员 还 包 括 总 裁 、 副 总 裁 、 财 务 总 监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层 。 执 行 委 员 会 获 授 以 职 责 , 确 保 业 务 获 有 效 管 理 和 监 控 , 以 及 带 领 本 集 团 实 现 长 期 战 略 和 目 标 。 执 行 委 员 会 就 制 定 本 集 团 业 务 营 运 的 政 策 向 董 事 局 提 供 意 见 , 监 控 业 务 表 现 及 合 规 情 况 , 并 监 督 管 理 层 执 行 董 事 局 通 过 的 各 项 决 议 。

执 行 委 员 会 对 提 升 本 公 司 管 治 素 质 及 提 高 本 公 司 管 理 效 率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, 也 在 董 事 局 与 管 理 层 之 间 起 到 重 要 沟 通 与 衔 接 作 用 , 其 保 证 董 事 局 可 以 及 时 聆 听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声 音 , 对 本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事 项 能 及 时 作 出 反 应 。 执 行 委 员 会 定 期 举 行 会 议 以 检 讨 本 集 团 的 活 动 和 讨 论 管 理 和 营 运 事 宜 。

执 行 委 员 会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共 举 行 九 次 会 议 , 董 事 局 主 席 、 总 裁 及 本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参 加 了 每 次 会 议 。

E. 股 东 的 沟 通

本 公 司 除 了 每 半 年 和 全 年 向 股 东 及 投 资 者 报 告 其 业 务 和 财 务 状 况 外 , 为 了 使 投 资 者 更 了 解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, 亦 定 期 披 露 本 公 司 发 电 量 等 有 关 资 讯 。

本 公 司 亦 定 期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及 证 券 分 析 员 和 投 资 者 会 议 , 由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直 接 向 媒 体 记 者 、 证 券 分 析 员 、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者 等 提 供 相 关 的 资 讯 及 数 据 , 并 及 时 作 出 充 分 和 准 确 的 回 答 。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也 不 断 更 新 , 为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有 关 本 公 司 各 方 面 的 最 新 资 讯 。

本 公 司 设 有 资 本 运 营 部 负 责 本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的 工 作 ,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所 需 的 资 讯 和 服 务 , 及 时 回 覆 他 们 的 各 种 查 询 , 并 与 投 资 者 保 持 积 极 和 及 时 的 沟 通 。

董 事 局 主 席 李 小 琳 女 士 出 席 本 公 司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举 行 的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主 持 了 该 会 议 。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其 他 所 有 董 事 及 负 责 本 公 司 审 计 工 作 的 外 聘 独 立 核 数 师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亦 有 列 席 会 议 以 回 答 本 公 司 股 东 提 出 的 问 题 , 确 保 与 股 东 有 效 沟 通 。

F. 出 席 会 议 纪 录

下 表 显 示 各 董 事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内 出 席 董 事 局 会 议 、 董 事 局 辖 下 委 员 会 会 议 及 股 东 大 会 之 详 情 ︰

附 注 :

  1. 谷 大 可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起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裁 。
  2. 柳 光 池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起 辞 任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裁 之 职 。
  3. 顾 正 兴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起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。
  4. 高 光 夫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起 辞 任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之 职 。

G. 核 数 师 酬 金

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, 本 公 司 已 检 讨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本 公 司 核 数 师 ( 「 该 核 数 师 」 ) 的 表 现 , 并 在 考 虑 重 新 聘 用 该 核 数 师 。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, 本 公 司 支 付 给 该 核 数 师 的 审 核 服 务 费 用 约 为 港 币 7,700,000 元 , 而 非 审 核 服 务 ( 包 括 为 提 供 中 期 报 告 、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及 发 行 可 换 股 债 券 发 售 通 函 等 相 关 服 务 ) 费 用 约 为 港 币 1,990,000 元 。

H. 董 事 个 人 简 介 之 变 更

自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中 期 报 告 日 起 , 或 (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)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中 期 报 告 发 出 后 由 本 公 司 刊 发 委 任 董 事 公 告 日 期 起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.51B ( 1 ) 条 而 作 出 披 露 之 董 事 个 人 简 介 变 更 , 详 列 如 下 :

邝 志 强 先 生
委 任

  • 周 大 福 珠 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(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)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起 生 效
  • 除 上 述 披 露 外 , 本 公 司 并 无 其 他 资 料 需 要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.51B ( 1 ) 条 作 出 披 露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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